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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教育部: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

主旨: 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,請惠予協助公告周知,請查照。

說明:
一、 依據文化部114年10月15日文影字第11420436701號函辦理。
二、 為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,文化部於112年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,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常見的黃牛行為「加價轉售」及「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」加以規管。
三、 為避免學生族群違反規定,請協助宣導,不要購買黃牛票、轉販售票券不得加價、不得以不正方式(例如使用外掛程式)購買藝文表演票券,以免觸法。
四、 檢送黃牛防制宣導海報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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